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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2.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5.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6.许可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商标侵权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8.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人用药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卷烟、雪匣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9.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10.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11.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的方式。具体的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与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6条例内容的;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7条例书件的;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书件齐备并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的商标公告上。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人名义变更的;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

16.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17.对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18.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具体存查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9.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0.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其刑事责任。

21.本办法所称的商标许可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商标被许可人是指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人;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标局1985年2月25日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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